自序
《血酬定律》作者:血酬定律 2017-01-24 01:52
一、
在我的上一部书里,我描述了造就潜规则的力量,那是一种低成本伤害能力,在官吏手里就是合法伤害权。后来,我继续追寻这种能力的踪迹,追究隐藏在各种规则深处的规则。在追究过程中,我看到了一些前人未曾命名的事物,草拟了一些名称,如灰牢、白员、隐身份、刘瑾潜流等等,并写了专门的介绍文章。在这轮追究的最后阶段,我碰到了更深层的规则,决定规则的规则。
本书最后完成的几篇文章,提出了血酬和元规则等概念,这些概念代表了我力所能及的深度。所谓血酬,即流血拼命所得的酬报,体现着生命与生存资源的交换关系。从晚清到民国,吃这碗饭的人比产业工人多得多。血酬的价值,取决于所拼抢的东西,这就是“血酬定律”。这个道理很浅显,却可以推出许多惊人的结论。如果再引入一些因素,一层一层地推论下去,还可以解释书中的其他概念,成为贯穿全书的基本逻辑。因此,我把“血酬定律”当作书名。
“元规则”这个概念比“血酬定律”提出得更晚,也更加深入。这个概念触及了生命、生存资源和资源分配规则三者之间的关系。文中的原话是:“所有规则的设立,说到底,都遵循一条根本规则:暴力最强者说了算。这是一条元规则,决定规则的规则。”如此简略地点到,只能算探针的一刺。不过,一针刺出,我感到了心脏的抽缩。全身随之扭动变形。以前所写的文章顿时有了不同的意义,原先想定的本书结构也改变了。
从生存竞争的角度看来,那些有生命的个体或团体,投入自己或他人的性命,动用各种策略,争夺生存资源。竞争造就了资源分配的规则体系,在体系中的真实位置又注定了个体或团体的性质。依据这种看法,本书的文章可以分为五类。
第一类:官,合法暴力的代理集团。他们对生存资源的占有,这个集团的性质和扩张策略。这类文章有三篇:1、刘瑾潜流,2、县官的隐身份,3、灰牢考略。
第二类:民,农工商生产集团。他们对环境的适应,生存策略和结果。这类文章有四篇:1、庶人用暗器,2、出售英雄,3、硬伙企业,4、洋旗的价值。
第三类:“贼”,仰仗暴力谋生的非法团体。包括三篇文章:1、地霸发迹的历程,2、我认出了一个小物种,3、白员的胜局。
第四类:文化梦想中的暴力:金庸给我们编了什么梦。
第五类:综合。暴力竞争的计算逻辑——生命与生存资源的换算,条件的改变导致结果的改变,暴力对规则的决定作用。这类文章有三篇:1、匪变:血酬定律及其推想,2、命价考略,3、潜规则与正式规则切换的秘密。
本书目录就是按照上述方式编排的,但是把相对枯燥的综合类提到了前边,以便读者一上来就可以俯瞰全局。所谓全局,其实也是“打哪儿指哪儿”。这些文章的写作各有初衷,前后相距三年多,结构是后来追认和拼凑的,难免有牵强之处,聊胜于胡乱堆放而已。
与《潜规则》比起来,我觉得本书又深入了一层,开掘的范围也有所扩展。但本书的开掘又有不够系统完整的感觉,好似描绘全豹身上的斑斑点点。这都是功力不足又急躁冒进的缘故。我对中国历史全貌满心好奇,按捺不住地做过各种想象,三年前还根据管窥到的斑点拼凑出一幅草图:《中国通史的一种读法》。这幅草图是个人临时性工作假说,随着对元规则的了解,随着对牵连着生产力的破坏力的了解,我已看出草图的不足。若干年后,这张草图应该绘制得更精确,更少猜想成分。但我舍不得丢掉全局性视野,姑且把草图附在书后,权充后记。
另有几篇文章,读来还有些意思,也一并收入,是为杂编。
补说元规则
二、
“元规则”这个词,我在杰弗里·布伦南和詹姆斯·M·布坎南的《规则之理:宪政经济学》中初次看到1,英文原文是“meta-rules”,用以称呼那些决定或选择规则的规则,位于更高和更抽象层次的规则。这种区分,让我感觉眼睛一亮。
我家最厚的英文工具书是《英汉辞海》,里边查不到这个词。大概杜撰不久,尚未流行。根据前缀meta-的通常译法,这个词可以译为“元规则”。元是初始、首要和根本的意思。
元规则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在《规则之理》第七章中,布伦南和布坎南先生谈到了正义性,谈到了同意的广度和强度,还谈到了多数原则。作为生活在民主宪政国家的公民,他们这么说当然不错,但在我这个遥远的读者看来,却句句别扭,满心抵触,闹得几乎读不下去。中国历史清晰而强悍地告诉我:事实根本就不是那么回事。他们不对。他们的说法,只有加上苛刻的限制条件之后才是对的。
我留心看过《大明律》的制订过程,也留意过明朝初年更高级别的法规《大诰》如何制订,如何实施,如何失而复行,又如何架空撤销。制订《大明律》的时候,几个大儒参照唐朝的法律,一条一条地修订,一条一条地草拟,朱元璋又一条一条地品评,修改,改了又改,最后立为天下法。但是皇帝本人并不遵行,另外编撰了一套个人色彩浓重的严刑苛法《大诰》。朱元璋死后,他的孙子即位,放弃了《大诰》,随后被自己的叔叔打败,夺了帝位。新皇帝上台,又恢复了《大诰》。在这些来回折腾中,决定和选择法规的规则变得十分清晰,那就是:暴力最强者说了算。在晚清的频繁变法中,这条元规则再次清晰地显露出来:暴力竞争的胜利者说了算,无论胜利者是洋人还是女人。
那么,正义在什么地方呢?多数同意又在什么地方呢?是不是可以说,正义就在草拟法规的大儒的心里,就在审定法规草案的皇帝的心里?皇帝得了天下,意味着他得到了多数人的拥护,而多数人所以拥护他,又因为他代表了正义?
这种回答拐了个弯,已经不是针对规则制订所遵循的规则和程序了。而且,拐弯后的答案依然成问题。成吉思汗的铁骑践踏了欧亚大陆,生杀予夺,随心所欲,只是因为他掌握了最强的暴力,与常规意义上的正义和同意并不搭界。成吉思汗和他的子孙到处立法,充分体现了人类历史上的元规则:暴力竞争的胜利者说了算。
更进一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在我的上一部书里,我描述了造就潜规则的力量,那是一种低成本伤害能力,在官吏手里就是合法伤害权。后来,我继续追寻这种能力的踪迹,追究隐藏在各种规则深处的规则。在追究过程中,我看到了一些前人未曾命名的事物,草拟了一些名称,如灰牢、白员、隐身份、刘瑾潜流等等,并写了专门的介绍文章。在这轮追究的最后阶段,我碰到了更深层的规则,决定规则的规则。
本书最后完成的几篇文章,提出了血酬和元规则等概念,这些概念代表了我力所能及的深度。所谓血酬,即流血拼命所得的酬报,体现着生命与生存资源的交换关系。从晚清到民国,吃这碗饭的人比产业工人多得多。血酬的价值,取决于所拼抢的东西,这就是“血酬定律”。这个道理很浅显,却可以推出许多惊人的结论。如果再引入一些因素,一层一层地推论下去,还可以解释书中的其他概念,成为贯穿全书的基本逻辑。因此,我把“血酬定律”当作书名。
“元规则”这个概念比“血酬定律”提出得更晚,也更加深入。这个概念触及了生命、生存资源和资源分配规则三者之间的关系。文中的原话是:“所有规则的设立,说到底,都遵循一条根本规则:暴力最强者说了算。这是一条元规则,决定规则的规则。”如此简略地点到,只能算探针的一刺。不过,一针刺出,我感到了心脏的抽缩。全身随之扭动变形。以前所写的文章顿时有了不同的意义,原先想定的本书结构也改变了。
从生存竞争的角度看来,那些有生命的个体或团体,投入自己或他人的性命,动用各种策略,争夺生存资源。竞争造就了资源分配的规则体系,在体系中的真实位置又注定了个体或团体的性质。依据这种看法,本书的文章可以分为五类。
第一类:官,合法暴力的代理集团。他们对生存资源的占有,这个集团的性质和扩张策略。这类文章有三篇:1、刘瑾潜流,2、县官的隐身份,3、灰牢考略。
第二类:民,农工商生产集团。他们对环境的适应,生存策略和结果。这类文章有四篇:1、庶人用暗器,2、出售英雄,3、硬伙企业,4、洋旗的价值。
第三类:“贼”,仰仗暴力谋生的非法团体。包括三篇文章:1、地霸发迹的历程,2、我认出了一个小物种,3、白员的胜局。
第四类:文化梦想中的暴力:金庸给我们编了什么梦。
第五类:综合。暴力竞争的计算逻辑——生命与生存资源的换算,条件的改变导致结果的改变,暴力对规则的决定作用。这类文章有三篇:1、匪变:血酬定律及其推想,2、命价考略,3、潜规则与正式规则切换的秘密。
本书目录就是按照上述方式编排的,但是把相对枯燥的综合类提到了前边,以便读者一上来就可以俯瞰全局。所谓全局,其实也是“打哪儿指哪儿”。这些文章的写作各有初衷,前后相距三年多,结构是后来追认和拼凑的,难免有牵强之处,聊胜于胡乱堆放而已。
与《潜规则》比起来,我觉得本书又深入了一层,开掘的范围也有所扩展。但本书的开掘又有不够系统完整的感觉,好似描绘全豹身上的斑斑点点。这都是功力不足又急躁冒进的缘故。我对中国历史全貌满心好奇,按捺不住地做过各种想象,三年前还根据管窥到的斑点拼凑出一幅草图:《中国通史的一种读法》。这幅草图是个人临时性工作假说,随着对元规则的了解,随着对牵连着生产力的破坏力的了解,我已看出草图的不足。若干年后,这张草图应该绘制得更精确,更少猜想成分。但我舍不得丢掉全局性视野,姑且把草图附在书后,权充后记。
另有几篇文章,读来还有些意思,也一并收入,是为杂编。
补说元规则
二、
“元规则”这个词,我在杰弗里·布伦南和詹姆斯·M·布坎南的《规则之理:宪政经济学》中初次看到1,英文原文是“meta-rules”,用以称呼那些决定或选择规则的规则,位于更高和更抽象层次的规则。这种区分,让我感觉眼睛一亮。
我家最厚的英文工具书是《英汉辞海》,里边查不到这个词。大概杜撰不久,尚未流行。根据前缀meta-的通常译法,这个词可以译为“元规则”。元是初始、首要和根本的意思。
元规则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在《规则之理》第七章中,布伦南和布坎南先生谈到了正义性,谈到了同意的广度和强度,还谈到了多数原则。作为生活在民主宪政国家的公民,他们这么说当然不错,但在我这个遥远的读者看来,却句句别扭,满心抵触,闹得几乎读不下去。中国历史清晰而强悍地告诉我:事实根本就不是那么回事。他们不对。他们的说法,只有加上苛刻的限制条件之后才是对的。
我留心看过《大明律》的制订过程,也留意过明朝初年更高级别的法规《大诰》如何制订,如何实施,如何失而复行,又如何架空撤销。制订《大明律》的时候,几个大儒参照唐朝的法律,一条一条地修订,一条一条地草拟,朱元璋又一条一条地品评,修改,改了又改,最后立为天下法。但是皇帝本人并不遵行,另外编撰了一套个人色彩浓重的严刑苛法《大诰》。朱元璋死后,他的孙子即位,放弃了《大诰》,随后被自己的叔叔打败,夺了帝位。新皇帝上台,又恢复了《大诰》。在这些来回折腾中,决定和选择法规的规则变得十分清晰,那就是:暴力最强者说了算。在晚清的频繁变法中,这条元规则再次清晰地显露出来:暴力竞争的胜利者说了算,无论胜利者是洋人还是女人。
那么,正义在什么地方呢?多数同意又在什么地方呢?是不是可以说,正义就在草拟法规的大儒的心里,就在审定法规草案的皇帝的心里?皇帝得了天下,意味着他得到了多数人的拥护,而多数人所以拥护他,又因为他代表了正义?
这种回答拐了个弯,已经不是针对规则制订所遵循的规则和程序了。而且,拐弯后的答案依然成问题。成吉思汗的铁骑践踏了欧亚大陆,生杀予夺,随心所欲,只是因为他掌握了最强的暴力,与常规意义上的正义和同意并不搭界。成吉思汗和他的子孙到处立法,充分体现了人类历史上的元规则:暴力竞争的胜利者说了算。
更进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