堕胎,违法还是自由?(2/2)
《美国无法忘却的罪恶》作者:且东 2017-04-10 13:01
而到1965年,最高法院通过“格里斯活德诉康涅狄格州”一案改变了这种理解。它的裁决维护了将避孕器具分发给已婚夫妇的权利。法官威廉·道格拉斯当时曾为法庭起草理由。他关于第九修正案的论述引起了考菲和韦丁顿的兴趣。道格拉斯说,宪法中未列出的权利属于个人,其中一项便是**权。考菲和韦丁顿论证说,**权应该保障一名妇女自己决定是否作母亲的权利。
1970年5月23日,在得克萨斯州达拉斯的联邦法院,考菲和韦丁顿与辩方律师一起出现在一个3人法官小组面前。诺玛·麦科——本案中的“简·罗”未被要求到庭。考菲和韦丁顿已将她们这起诉讼案变成了一宗“共同起诉案”。麦科威的这个举动并非只为了她自己的权益,而且也是为了所有怀孕妇女的权益。论证麦科威的确有权起诉的工作是由考菲完成的。代表州方的杰伊·弗洛伊德宣称,“简·罗”的怀孕肯定已经到了堕胎危险期,因此,她的诉讼应当被驳回,法官们没有同意。韦丁顿解释说,得克萨斯的堕胎法与对第九修正案的解释是相冲突的。第九修正案说,宪法中所列出的某些权利不得否定“人民”的其他权利。在“格里斯沃德诉康涅狄格州”一案中,法官威廉·道格拉斯写道,州不能侵犯一个人的**权;他还说,在第九修正案中,“**权”是属于“公民保留”的权利。法官们同意了韦丁顿对宪法的解释。
1970年6月17日,法官小组公布了它的法庭意见:得克萨斯堕胎法必须被宣布为违宪,因为它们剥夺了单身妇女和已婚夫妇自己决定是否生孩子的权利,而这些权利是受宪法第九修正案保护的。
第五巡回法院宣布了堕胎法违宪。然而,这家法院并未下令让得克萨斯州停止执行这项法律。正因如此,考菲和韦丁顿直接向美国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最高法院同意听审这起诉讼。
1971年12月13日,韦丁顿站到了最高法院。她宣称,强迫妇女生小孩的权力使得妇女对于她们自己的生活毫无权利可言。她说,一个尚未出生的胎儿并没有资格受到法律保护。因为当时庭中只有7名法官,所以法官们决定,如此重要的诉讼应重新论证。当两名新任命的法官——威廉·伦奎斯等和刘易斯·鲍威尔于1972年10月10日宣誓就职后,考菲和韦丁顿又把她们的基本论证向由9名成员组成的审判团重复了一遍。
1973年1月22日,代表大多数法官发言的法官哈里·布莱克门在一个房间里对着众多记者宣读了他的意见。他指出,在美国历史上,认定堕胎为犯罪的法律近年来才出现。在殖民地时代,堕胎是合法之举。然而,到了19世纪,禁止堕胎的法律开始流行。它们的目的是保护妇女,以免她们的健康受到损害。因为在现代医学中堕胎更加安全,所以那种反堕胎的理由也就不复存在了。
接着,法官布莱克门说,法院已经同意在过去的裁决中存在着一项“个人**权”。随后,他公布了裁决的中心内容:
无论它是包含在第十四修正案的个人自由概念和对州行为的限制中,还是在第九修正案的公民保留权利中,**权都完全可以包括一名妇女的自由中止自己怀孕的决定。
法官布莱克门不同意得克萨斯州有权侵犯简·罗的权利以保护未出生儿的主张。他讲了美国宪法中“公民”这个词的用法,并指出它并不包含胎儿。然而,法官布莱克门说,妇女的**权和胎儿受州保护之权利的缺乏都并非绝对的。
最后,法官布莱克门在“罗诉韦德案”中的裁决给对立双方提供了一个平衡模式。在孕期的前3个月中,堕胎的决定权由母亲和她的医生保留。在接下来的3个月孕期里,州可以“用与母亲的健康合理相关的方式约束堕胎程序”。在孕期的最后3个月中,可以约束甚至禁止堕胎,除非母亲的生命或健康受到威胁。这一做法现在为世界上很多国家所接受和效仿。
1970年5月23日,在得克萨斯州达拉斯的联邦法院,考菲和韦丁顿与辩方律师一起出现在一个3人法官小组面前。诺玛·麦科——本案中的“简·罗”未被要求到庭。考菲和韦丁顿已将她们这起诉讼案变成了一宗“共同起诉案”。麦科威的这个举动并非只为了她自己的权益,而且也是为了所有怀孕妇女的权益。论证麦科威的确有权起诉的工作是由考菲完成的。代表州方的杰伊·弗洛伊德宣称,“简·罗”的怀孕肯定已经到了堕胎危险期,因此,她的诉讼应当被驳回,法官们没有同意。韦丁顿解释说,得克萨斯的堕胎法与对第九修正案的解释是相冲突的。第九修正案说,宪法中所列出的某些权利不得否定“人民”的其他权利。在“格里斯沃德诉康涅狄格州”一案中,法官威廉·道格拉斯写道,州不能侵犯一个人的**权;他还说,在第九修正案中,“**权”是属于“公民保留”的权利。法官们同意了韦丁顿对宪法的解释。
1970年6月17日,法官小组公布了它的法庭意见:得克萨斯堕胎法必须被宣布为违宪,因为它们剥夺了单身妇女和已婚夫妇自己决定是否生孩子的权利,而这些权利是受宪法第九修正案保护的。
第五巡回法院宣布了堕胎法违宪。然而,这家法院并未下令让得克萨斯州停止执行这项法律。正因如此,考菲和韦丁顿直接向美国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最高法院同意听审这起诉讼。
1971年12月13日,韦丁顿站到了最高法院。她宣称,强迫妇女生小孩的权力使得妇女对于她们自己的生活毫无权利可言。她说,一个尚未出生的胎儿并没有资格受到法律保护。因为当时庭中只有7名法官,所以法官们决定,如此重要的诉讼应重新论证。当两名新任命的法官——威廉·伦奎斯等和刘易斯·鲍威尔于1972年10月10日宣誓就职后,考菲和韦丁顿又把她们的基本论证向由9名成员组成的审判团重复了一遍。
1973年1月22日,代表大多数法官发言的法官哈里·布莱克门在一个房间里对着众多记者宣读了他的意见。他指出,在美国历史上,认定堕胎为犯罪的法律近年来才出现。在殖民地时代,堕胎是合法之举。然而,到了19世纪,禁止堕胎的法律开始流行。它们的目的是保护妇女,以免她们的健康受到损害。因为在现代医学中堕胎更加安全,所以那种反堕胎的理由也就不复存在了。
接着,法官布莱克门说,法院已经同意在过去的裁决中存在着一项“个人**权”。随后,他公布了裁决的中心内容:
无论它是包含在第十四修正案的个人自由概念和对州行为的限制中,还是在第九修正案的公民保留权利中,**权都完全可以包括一名妇女的自由中止自己怀孕的决定。
法官布莱克门不同意得克萨斯州有权侵犯简·罗的权利以保护未出生儿的主张。他讲了美国宪法中“公民”这个词的用法,并指出它并不包含胎儿。然而,法官布莱克门说,妇女的**权和胎儿受州保护之权利的缺乏都并非绝对的。
最后,法官布莱克门在“罗诉韦德案”中的裁决给对立双方提供了一个平衡模式。在孕期的前3个月中,堕胎的决定权由母亲和她的医生保留。在接下来的3个月孕期里,州可以“用与母亲的健康合理相关的方式约束堕胎程序”。在孕期的最后3个月中,可以约束甚至禁止堕胎,除非母亲的生命或健康受到威胁。这一做法现在为世界上很多国家所接受和效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