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企业维权与公关(1)(2/2)
《成功创业的300个常识》作者:常桦 2017-01-24 01:18
但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但如有下列情形的职务作品,作者只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享有。这种情形即指主要利用了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职务作品。
北京作为首都,是中国的政治、文化中心,集聚了大量优秀的文化、艺术和科技人才。经过他们的创造性劳动,产生了无数智力劳动成果,为社会发展作出了贡献。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发展,公民、法人的法律意识普遍增强,公民、法人为保护著作权而主张其合法权益的著作权纠纷明显增多。特别是基于北京的独特地位和著作权本身的特殊性,著作权案件在北京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中已处于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据统计,《著作权法》实施前5年,北京市法院共受理著作权案39件。而从《著作权法》1991年6月1日实施以来9年时间里,北京市法院就受理了1000多件著作权案。其中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自1993年6月成立以来,就受理著作权案接近500件。经过各级法院审判人员的努力,已审结各类著作权案1000多件。其中许多案件的审理产生了重大影响,维护了国家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受到中外知识产权界的好评。
著作权是无形财产权,是基于人类智慧所产生的权利,故属智慧财产权。
263.什么行为侵犯了著作权
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以下15种行为构成了对著作权的侵犯: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
(2)未经合作者许可,特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做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
(3)没有参与创作,为牟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
(5)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
(6)使用他人作品,未按规定支付报酬。
(7)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
(8)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著作权有关权益的行为。
(9)剽窃、抄袭他人作品。
(10)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
(11)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12)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录音录像出版。
(1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
(14)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
北京作为首都,是中国的政治、文化中心,集聚了大量优秀的文化、艺术和科技人才。经过他们的创造性劳动,产生了无数智力劳动成果,为社会发展作出了贡献。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发展,公民、法人的法律意识普遍增强,公民、法人为保护著作权而主张其合法权益的著作权纠纷明显增多。特别是基于北京的独特地位和著作权本身的特殊性,著作权案件在北京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中已处于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据统计,《著作权法》实施前5年,北京市法院共受理著作权案39件。而从《著作权法》1991年6月1日实施以来9年时间里,北京市法院就受理了1000多件著作权案。其中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自1993年6月成立以来,就受理著作权案接近500件。经过各级法院审判人员的努力,已审结各类著作权案1000多件。其中许多案件的审理产生了重大影响,维护了国家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受到中外知识产权界的好评。
著作权是无形财产权,是基于人类智慧所产生的权利,故属智慧财产权。
263.什么行为侵犯了著作权
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以下15种行为构成了对著作权的侵犯: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
(2)未经合作者许可,特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做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
(3)没有参与创作,为牟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
(5)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
(6)使用他人作品,未按规定支付报酬。
(7)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
(8)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著作权有关权益的行为。
(9)剽窃、抄袭他人作品。
(10)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
(11)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12)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录音录像出版。
(1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
(14)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