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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企业维权与公关(3)

成功创业的300个常识作者:常桦 2017-01-24 01:18
    第十四章 企业维权与公关(3)

    ①销售鲜活商品时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

    ②处理有效期即将到期的商品或积压商品。

    ③季节性降价销售。

    ④因清偿债务、转业、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8)违反有关规定的有奖销售商品的行为

    有奖销售方式是一种促销手段,然而不加以限制,种类越来越多,奖额越来越大,就会误导消费倾向,引发消费者不健康的心理活动。

    当你在从事市场经营时,如有不正当竞争行为危害到你的权益,应立即向有关部门予以举报,并且在举报前掌握一定的证据。

    266.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理

    不正当竞争行为者是必须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我国法律中主要规定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3种形式。并且针对具体的不正当行为有具体的明文规定:

    (1)假名冒牌行为的,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根据情形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排挤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政府部门妨碍公平行为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4)采用贿赂手段推销商品,不构成犯罪的,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虚假宣传行为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而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情况下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6)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7)恶意降价,低价或搭售行为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根据情节给予其他处罚。

    (8)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9)故意损害他人商业信誉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责令其向受害的经营者赔偿或依法给予其他处罚。

    (10)恶意串通投标的,其中标为无效,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总之,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在市场竞争中追求自己最大的经济利益,无可非议。但是作为创业者来说,为了真正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使企业获得可持续发展,一方面一定要远离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不致利令智昏,走向违法的道路;另一方面要认识到究竟什么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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