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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概述(3)(2/2)

企业与法律环境: 企业文化精品丛书作者:陈解 2017-02-07 11:08
计期间,企业的成本大于收入,企业净资产减少;也可以表示为企业某一时刻的资产负债情况的说明,即指企业该时刻资产远远少于负债。我国破产法律中关于破产条件中的“严重亏损”应该指后种含义。

    (三)关于“不能清偿”、“无力清偿”的理解

    “无力清偿”、“不能清偿”和“支付不能”的含义极为相近,没有什么明显区别。按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7月18日通过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破产规定》)第31条规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1)债务的履行期限已届满;(2)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债务人停止清偿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因此,不能清偿是指债务人由于缺乏清偿能力对已经到期债务,在债权人请求清偿时,不能偿还债务或不能继续偿还债务的客观状态。企业是否具有清偿能力,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考查企业的财产状况。(2)考查企业的信用状况。(3)考查企业能否利用劳动力融通资金以偿还债务。

    在认定企业“不能清偿”时,还必须注意,企业所不能清偿的债务必须是已到期的全部或绝大多数债务,即债务不能清偿必须成为一种持续状态。如果债务人不能清偿,仅仅是一时的状态,就不能认为企业已达破产条件。

    (四)破产条件的构成是一个综合性分析的结果

    就我国来讲,企业破产条件是多因素的标准,既包含“严重亏损”、“资不抵债”,又包括“不能清偿”。对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破产还有一个“经理管理不善”的原因,故应综合考虑。对破产条件中的上述因素是必须全部满足,还是只要满足一个就可以达到条件,这在实践中有争议。笔者认为是必须全部满足,任何只顾一个因素,而放弃其他因素的做法都是错误的。

    特别应提一下的是,“资不抵债”不是我国破产法律关于破产条件的惟一规定标准。资不抵债仅指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已不足以偿还所有到期债务,即资产的总额小于债务总额,这虽然也是一种客观状况,也是确定破产条件时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但资不抵债的确定方式是以债务人的财产为计算根据的,而不考虑债务人信用和其他融通资金的能力。资不抵债并不能全面反映企业能否继续生存的实际情况,正如前文所提到的那样,即使发生了资不抵债的情况,如果企业有较高的信用,那么其仍可用其他方式获得资金偿还债务,企业仍然不具备破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