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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企业纠纷概述(1)(2/2)

企业与法律环境: 企业文化精品丛书作者:陈解 2017-02-07 11:08
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不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利益。否则,当事人之间为解决纠纷而达成的协议无效。

    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在自行协商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 分清责任是非。协商解决纠纷的基础是分清责任是非,当事人双方不能一味地推卸责任,否则,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因为,如果双方都以为自己有理,责任在对方,则难以做到互相谅解和达成协议。

    (2) 态度端正,坚持原则。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既互相谅解,以诚相待,勇于承担各自的责任,又不能一味地迁就对方,进行无原则的和解。尤其是对在纠纷中发现的投机倒把、行贿受贿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要进行揭发。对于违约责任的处理,只要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是合法的,就应当追究违约责任,过错方应主动承担违约责任,受害方也应当积极向过错方追究违约责任,绝不能以协作为名,假公济私,慷国家之慨而中饱私囊。

    (3) 及时解决。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协商过程中出现僵局,争议迟迟得不到解决时,就不应该继续坚持协商解决的办法,否则会使合同纠纷进一步扩大,特别是一方当事人有故意的不法侵害行为时,更应当及时采取其他方法解决。

    二、调解:给双方台阶下

    调解是一种传统的非诉讼争议解决方式,具有比诉讼更为悠久的历史。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早在古代就已经有了调解的记载和实践。现代意义的调解则有了新的发展。当双方不能通过协商解决纠纷时,争议双方可以求助于双方均接受的第三者居中调解,以使纠纷得到解决。一般地,作为调解人的第三者可以是民间的个人或组织,也可以是仲裁机构或法庭。但不论是哪一种调解人,均需为双方所认可。套用中国式的政治话语讲,调解工作的政治意义在于妥善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社会意义在于“维护社会稳定”。从微观上讲,调解其实是一门兼容情、理、法的“化干戈为玉帛”的艺术;从宏观上讲,调解堪称“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和谐统一的治理之道。

    由于调解是合意性的,相对而言,这种非诉讼方式具有便捷、经济、节约司法资源等优势。更重要的是,非诉讼方式可能达成满足双方需要和利益的协议,可能实现双赢的目的。当然,调解不应是权威压制型或者违背法律精神的“和稀泥”式的,而应当是当事人意志自治型的。尊重当事人意志自治应当是现代调解制度的核心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