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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产品受产品质量法的保护(2)(2/2)

经理人的法律修炼: 教你找到必须控制的风险作者:党小明 2017-02-09 11:29
具备的使用性能”是指符合产品标准中规定的使用性能;未制定相应标准的产品,其使用权用性能应当符合产品标准中规定的使用性能;产品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是法律对产品内在质量的基本要求,也是生产者必须承担的产品质量义务。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生产者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则可以免除该瑕疵的担保义务。

    重点案例解答1

    在重点案例中,如果计算机设备经销公司在与王磊达成销售协议的当时,除了说明其所售电脑比市价便宜的同时,也说明该批设备存在着使用性能的瑕疵,随时可能出现丢失资料及无法使用的情况,那么,经销公司就可以在其说明的范围内免除质量担保义务。

    特别提醒

    企业管理者应当注意,这属于销售者在承担产品质量责任时的一个例外,我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在第二十二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即“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这也是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销售者产品质量责任免责的唯一情形。

    第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生产者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意味着明示保证产品质量达到该标准要求。生产者在产品说明中表明的产品功能、效用、质量等级以及通过实物样品表明的产品质量,也构成了对产品质量的明示担保。履行这种明示担保就构成了生产者必须承担的义务。

    2.对产品标识的要求。

    第一,要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即生产者出具的用于证明出厂产品的质量经过检验,符合相应要求的证件。生产者应当发行不得在不合格的产品上使用检验合格证明这一法定义务,否则要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二,要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生产者在标明产品名称时,用语应准确、清晰,不能语意含混,令人误解。

    第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

    第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日期或者失效日期。

    第五,使用权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警示标志的使用必须明显、清晰,置于产品或包装的显要位置,能引起充分、及明的注意,能有效防止意外损害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