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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伦理学说(2/2)

亚里士多德传作者:亚里士多德传 2017-02-13 12:12
认为懦怯、害怕是勇敢的反面,不可取,但对懦怯、害怕要进行具体分析,看他害怕什么?如果害怕的是丢脸、贫穷、疾病,并不是坏事。相反,不怕丢脸,倒是可耻的。对于贫穷和疾病,因为产生的条件不同,对它们不感到害怕并不见得就是勇敢。对于害怕死亡,亚里士多德也进行了分析。勇敢的人应该是不怕死,可也要看面对的是什么样的死亡,在大海中遇到飓风,或突然遭到地震,对这样的意外之险,不害怕不见得正常,害怕不能说就是胆小鬼;如果是面对敌人,在战场上,害怕了,那是不对的。这样细致的分析是科学的态度。

    怎样才能区分这种种复杂现象,如何避过过度与不及而趋向中庸之道呢?

    首先,要有判断力,要有知识。从苏格拉底、柏拉图到亚里士多德,其伦理思想都是理智主义的,他们认为理性——知识是判断道德的最高原则。不过,亚里士多德更重视沉思,认为哲学沉思才能认识最高的善。但他对此未无限扩大,他尊重经验事实,看到实际生活中道德问题的复杂性,因而并不认为理性——知识是决定伦理道德的惟一标准。苏格拉底认为如果人有了知识,就能判断好和坏,因此他不会去做像纵欲那样的坏事;如果他纵欲,那他一定是无知。亚里士多德说事情并不这样简单,对同一问题并不是每个人都会作出同样的判断。多数人是认为纵欲是坏事,也确有人不以为然,甚至认为是有益的,因为他是从另外的角度考虑问题的。亚里士多德分析说,决定人们行为动机的,不单是知识——理性,还有情绪、**等,这都是德性不可缺少的因素,所以从满足人的**看,有人认为纵欲有益,并不是没有道理。另外,他还指出,理论与实践不完全是一回事,两者常有差距,一个人即使在理论上认识到了,实践上不一定能做到,恐怕这不仅仅有认识上的问题,可能也有条件上的问题。总之,伦理问题是复杂的,知识重要,实际情况也不能不考虑。

    其次,要有意志。亚里士多德认为,人的行为中的过和不及、遵守中道,皆出于人的意志。他十分强调意志在人的行为中的作用。人的意志有经过思索而选择行动的能力。因此,经过意志选择的行为,其结果应由行为者来负责。美德是行为者的,恶行也是行为者的。因为人们可以去做一件事情,也可以不去做这件事情。责任是自己的。亚里士多德的这一思想,是对苏格拉底和柏拉图的“道德即知识”的思想的修正。亚里士多德不仅认为德性有理智德性和伦理德性之分,而且认为意志对德性亦有重要作用。他说,如果人人都必须具备正确的知识才算有道德,那么,很多确实很有德性的人,由于不具备正确的知识,就变成无德的了,这是说不通的,因为这不是实际情况。有的人有知识,但道德不一定佳;道德很高尚的人,不见得有多少知识。但亚里士多德不因此而否定知识对于德性的作用,他认为有些人知识不多但德性良好,是因为意志发生了作用。同理,过恶也与意志有关。

    第三,牢牢把握自己。人有意志,行善、作恶都由人自己决定,那么,在行为中,如何遵守中庸之道,就有基本原则了。人们在自己的行为中,要自动地选择中道,这是无疑的,然而要达到中道,并不是那么轻松的事情。他说:“中道在两种过错之间,一方面是过度,一方面是不及。它所以是这样,因为它就是对情感和行为中的中间的命中。这是一种需要技巧和熟练的事业,在每一件事物中发现中间。例如,并不是所有人都能找到一个圆的中心,而是那有知识的人才能找到。再如,任何人都会发怒,任何人都会收入银钱和支付银钱,但知道应该对准,在什么时候,以多大数量,应该为什么,以什么方式,那就不是件容易事了。所以,把这件事做好是难得的,值得称赞的,可嘉的。因此,首先应避开与中间对立较大的极端,命中中间,正如卡鲁普索所劝告的那样:牢牢地把住我们的战船,让它既保持在岸边的细浪之外,又不被深海的漩涡打翻。(《尼各马科伦理学》)要真正做到这一点,确实很难,却又不能不做。

    对达到中道的方法,亚里士多德提出三点:1.在过与不及两个极端中,首先应尽力避免与中道最为相反的一个极端。比如,在鲁莽与怯懦之间,就必须先克服怯懦,因为它比鲁莽离中道的勇敢更远。此即所谓的两恶之中取其小。“在极端之中,有的危害大一些,有的危害小一些。所以,准确地命中中间是困难的。人们说不得以求其次,这就是两恶之间取其小”。(《尼各马科伦理学》)2.应注意各人的偏好,“我们必须把自己拉向两个对立的方面,因为我们的航线必须避开所面临的恶事,而航行在中间,这是木工们把曲木栽直所用的方法。最重要的是警惕那些引人快乐的东西和快乐。因为,对它们我们并不是可信的裁判者。在这里,我们对快乐的感受,应该像老年人对海伦的感受一样,不论在什么时候都要记住他们的话,如若能把她送走,我们就会少犯错误。做了这些事情,我们就最有可能命中中间”。(《尼各马科伦理学》)3.在实践中,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实际生活中,不少问题不好判断,所以不能一概而论,定死规矩,“决定以什么方式,对什么人,以何种理由,用多长时间发怒才算应该,这是不容易的。实际上,我们有时对不及加以赞赏,称这是温文尔雅,有时又对那些爱发脾气的人加以赞赏,说这是丈夫气概。那些少许偏离正路的人并不受到责备,多一点也好,少一点也好,但是若走得太远就难于遮盖了。但一个人做事错到什么程度,有多大影响才应受到责备,这是很难用什么原理规定的。感觉的东西是难以规定的,它们总是在个别情况之下,而决定又是在感觉之中。这里很清楚,在一切可称赞的情感和行为中,都有着中道,不过有时很可能是偏于过度,有时又要偏于不及”。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易于取得中道。(《尼各马科伦理学》①)

    ①参见周辅成主编:《西方著名伦理学家评传》,周兆平、余涌撰《亚里士多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36-40页;叶秀山等编:《西方著名哲学家评传》,第2卷,汪子嵩撰《亚里士多德》,山东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52-56页;G.罗伊德《亚里士多德思想的成长与结构》,(台湾)联经出版事业公司,第141-143页。

    4. 选择论

    在日常生活中,每一个正常的人都要对自己想要做的事情作出抉择,并要对此负责。做好了,不仅取得了成绩或事业成功,而且还会受到社会的关注、肯定、称赞,或者被有关方面表扬,甚者,可能从此改变了自己的生活道路,这在历史上和现实中屡见不鲜。反之,事情办坏了,做差了,不仅劳而无功,还可能因此而受到批评、谴责,甚至受到法律的制裁。对这一思想,亚里士多德在他的伦理学著作中,作了详细的论述。这些论述,就是在今天看来,用今天的观点去衡量,仍然不失为有价值的思想,有些仍放射着光辉,如果再细细体会,说不定会让人拍案叫绝。这些论述,我们称之为选择论。

    亚里士多德认为人们对行为的选择有两种方式:自愿的、非自愿的。自愿的行为是行为者的动机来自自身,清楚自己在做什么;非自愿行为有时是由于强制,有时是由于无知而产生。强制的行为,动机不是行为者自己所定,而是由他人所为,行为者对此无能为力,是被迫的。非自愿行为有时也称非意愿行为,行为者在事后常感到痛苦和后悔。如,人用矛攻击另一人,原以为矛头是钝的,击一下无事,却不知矛头很锐,致使他人受伤;又如,一个人给病人一杯饮料,本是好心,却不知此饮料对病人不利,结果病情加重。这两个例子都是说行为者不是有意造成严重后果,可是后果出现了,只能痛苦或后悔。

    对有些行为,一时不好认定它是自愿的还是非自愿的,如因好奇而做了某件事;再如在行船中遇到大风浪,有人将个人的财物抛进大海,减轻了船的重量,从而保证了大家的安全,这究竟是出于自愿还是非自愿,那就因人而异了。

    自愿行为,非自愿行为,一般都是经过选择的。上述行船遇巨浪,在那危险情况下,不抛物已经不行了,为了安全,为了大家的生命,抛物是惟一的选择。不同的是,有人是自愿,是为了自己和大家的安全,有人是出于无奈。自愿抛物也好,被迫抛物也好,都是进行了选择。这里的选择,不是今天大家说的决策。而是在伦理道德范围内的行为决定。

    选择是选择没发生而将去做的事情,“已经发生了的事情是不可选择的……已经发生的事情是用不着考虑的,需要考虑的是将要发生和可能发生的事情。不可能让发生的事情不发生,阿加松说得好:‘让已经做成的事情不做成,就是神仙也无能。’”(《尼各马科伦理学》)既然如此,选择就有一个责任问题,即对后果负责。亚里士多德主张,人们不仅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且要对自己的决定负责。有人说,人们可以对自己的某些行为不负责任,如醉酒后的行为。亚里士多德反驳说,醉酒后的行为也不可原谅,仍要行为者自己负责,因为他完全可以不喝醉,他应有自制力。自我放纵的人要为自己成为自纵的人负责,因为他的性格是由于重复地做那些自纵行为造成的结果。

    苏格拉底说没有人自愿去做错事,亚里士多德不同意这种说法,他说,如果说做错事不是自愿的,因而用不着受惩罚,那么做好事、善事也说不上是自愿的,也就不必赞赏了。既然做好事受赞扬,那么做错事就应受惩罚。不然,好坏不分,那还有什么正义、公理可言?

    应该说,愿望都是有目的的,达到目的的手段则依靠考虑和选择,那么,相关的行为就必然是经过选择的。力所能及的事情,我们可以做,也可以不做。在我们说“不”的地方,也可以说“是”。我们有能力、有机会去做美好的事情和丑恶的事情,也有能力不去做。既然行为既可以是对善事的行为,也可以是对恶事的行为,所以,做一个善良之人还是丑恶之人,完全取决于自己。

    一个人的行为都是自己的行为,除非是被强迫的,因此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一个人如果由于对应该知道、又不难知道的事而不知,因此而犯了错,同样应该受惩罚。有些人说由于粗心大意而不知道某事,我们会反过来说,为什么你不能细点心呢?“也许有人生来就是粗心大意,生活就是懒懒散散,但仍然要对自己的不义和放纵负责。因为他们消耗时间,过着沉迷的生活,一个人如果经常去做一件事情,他就变成那个样子。人们若打算参加竞赛或其他什么活动,就显然必须持续不断地去做。只有那真正无知的人,才不知道道德品质是一定现实活动的产物。如若一个人并非不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不义,那么他就是一个自愿的不义之人。此外,说一个行不义之事的人并非自愿,说一个放荡的人并非自愿,当然毫无道理”。(《尼各马科伦理学》)亚里士多德在这里不厌其烦地强调一个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是有道理的。

    亚里士多德这种选择责任论的思想,在伦理道德观上是有重要意义的。他否定了那种善恶是主观的说法。善行、恶行都是人为的,都在人们的能力范围之内,而且都不是偶然的。做好事,并不难,难的是坚持不懈;养成恶习,也决不是一日而为,往往是“连续作恶”而成。人们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是就一般情况而言,对选择而言,而被迫去做的事情,在道德允许的范围内,对产生的不良后果,人们是可以谅解的。“有时候有人做了不应该做的事情,虽然不可受到称赞,但是却可原谅。因为这些事超过了人性的限度,是人所不可忍受的。”(《尼各马科伦理学》)当然,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那就要具体分析了①。

    ①参见G.罗伊德:《亚里士多德思想的成长与结构》,(台湾)联经出版事业公司,第149-151页。

    5. 公正与友爱

    公正与友爱是亚里士多德伦理思想的重要内容,论述的篇幅也很多。如在《尼各马科伦理学》中,用了近五分之一的篇幅来讨论“友爱”,可说是详尽而具体。

    亚里士多德说:“所谓公正,一切人都认为是一种由之而做出公正事情来的品质。”公正就是行为之中道,或适度的行为。亚里士多德对公正曾作详细的分类和说明。他首先从公正的表现形式上把公正分为普遍的公正和特殊的公正。普遍的公正亦即政治上的公正,它是从社会的每一个成员与整个社会的关系而言的,它要求全体社会成员的行为都必须合乎法律,这种法律不仅包括国家颁布的成文法,而且还包括不成文的道德法典。“一个违犯法律的人被认为是不公正的。同样明显,守法的人和均等的人是公正的。因而,合法和均等当然是公正的,违法和不均是不公正的”。(《尼各马科伦理学》)既然违法是不公正的,守法是公正的,当然一切合法的事情在某种意义上都是公正的。所以,在一定意义上说,公正就是给予和维护幸福。法律颁布的各种行为的准则,大家约定俗成的一些行为准则,如做勇敢的事就不准脱离岗位、逃跑或抛弃武器,做节制的事就不准通奸和粗暴,做温和的事就不准殴打和谩骂,都是鼓励德性而禁止恶行。如此看来,公正是一种完全的德性,在各种德性中,公正是最主要的。

    特殊的公正是对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而说的。特殊的公正又有分配的公正与纠正的公正之分。亚里士多德称分配的公正为“几何的公正”,它指的是社会的财富、权力及其他可以在个人之间进行分配的东西的分配原则。这种分配是因人而异的。他认为,人与人之间,其天赋能力存在着差别,就是说,人与人之间在本质上是不平等的。他所说的这种几何的分配就是以这种不平等为基础,对人所实行的一种不平等的分配。因此,能者多得,无能者少得,甚至不得,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是很自然的事情,并无什么不公正之处。所谓纠正的公正,是指人与人之间经济上的交往和制定契约所遵循的原则,它也包括民法上的损害的禁止和补偿的原则。他又称这种公正为“算术的公正”,它表现一种平等的关系。“这种互惠是由交叉关系构成的,设定营造师为A,制鞋匠为B,房屋为C,鞋子为D。那么营造师要从制鞋匠那里得到他的成果,又把自己的成果给予鞋匠。若在比例上首先相等,回报就随之而来……如果不是这样,交换就不存在。但这并不是说,这种成果不能高于那种成果,而是说应该使这些东西相互对等”。“凡是在交换中的东西,都应该在某种形式上相比较”。“一切事物都应用同一种东西来度量,这种东西真正说来就是使用,它把一切联结了起来……只有在对等的条件下,双方才能各得其所,才能相通”。这种对等、相通,就是公正。

    亚里士多德不仅认为公正在其表现形式上有普遍公正与特殊公正之分,而且还认为在具体内容上也有相对公正与绝对公正之别。相对公正亦即法律上的公正,它是人们相互协定的结果,这种公正原则可能因时因地而有所不同,有时还会发生矛盾和冲突。绝对公正是一种普遍的、永恒不变的原则,它不受时空的限制,具有绝对的性质。如“不得无故杀人”就是这种公正。在他看来,这种永恒不变的绝对公正是对相对公正的一种平衡力量,因为绝对公正是任何人都必须遵守的。

    从以上对公正的介绍中,可以看到,公正处于做不公正的事情和不公正的待遇之间。过多和过少之间的中道就是公正。公正还是一个公正的人在公正的选择中所遵循的一种行为原则。它要求在分配中,在自己与他人之间,不是把有益的东西多给自己,对有害的东西少给自己,而对他人则相反。不能这样,而是应按照比例平均分配。

    关于友爱,亚里士多德谈的更多。他把友爱当作公民间相互联系的一根纽带,认为友爱对国家对个人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亚里士多德认为,可爱的东西以三种因由而可爱:一是善良的东西,二是能使人喜欢的,三是有用的。而有用的东西就是生成善和快乐的东西,可爱的东西就是那些以善和快乐为目的的东西。但是,人们对善和快乐的理解并不一致。人们以三种因由而起友爱之心。对无生物的喜爱不能称之为友爱,因为它没有爱的回报,友爱是相互的爱。而且,必须双方都互有善意,并且毫无掩饰地愿望对方良好,这样才称得起是朋友,有友爱。

    对友爱,他分为三类:以德为目的的友爱,以快乐为目的的友爱,以利益为目的的友爱。

    为了有用而友爱,是不能长久的,这样的朋友很容易分手。因为用处是不能长久的,时而是这样,时而是那样。这种因有用的友爱多见于老年人,因为他们追求的是帮助。为快乐而交友,也不会牢固。“有些朋友是为了有用,而不是为了对方自身而相爱,友爱对他们彼此都产生好处。同样有些是为了快乐而相爱,人们愿与聪明的人相交往,并不是为了对方自身,而是为了使自己愉快。那些为了用处而爱朋友的人是为了对自己有用,那些为了快乐而爱朋友的人,是为了使自己快乐……一个朋友之所以被爱,并非由于他是朋友,而是由于他或者能提供好处,或者能提供快乐。所以这样的朋友很容易散伙,难于长久维持。因为,他们如不再是令人快乐和对人有用,友爱也就此终止了。用处是不经久的,时而这样,时而那样,不断地变化着。做朋友的原因一旦不存在了,友爱也就不再存在”。(《尼各马科伦理学》)以有用为目的的友爱多见于老年人,以快乐为目的的友爱多见于青年人。

    以德为目的的友爱最可贵、最完满,因为友爱者在德性方面相类似。双方以诚相见,都为对方着想,这种友爱就能长久。当然这种友爱并不普遍,它需要相知,要经过时间和生活的考验。

    亚里士多德还以友爱双方的地位为根据,把友爱分为平等之友爱和不平等之友爱。兄弟、朋友之间的友爱是平等之友爱,君臣、父子、夫妇、长幼之间的友爱是不平等之友爱。他认为,位尊者与位卑者之间的友爱只能是不平等的。他特别强调尊卑之间的服从关系,这与他的阶级地位是有关的。

    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面面俱到,而且有趣。他抛弃了柏拉图的理念论,重视经验,因此他的伦理学是以欢乐的心情面对人生。他呼吁人们应该以我们在人生中合乎道德的行为使自己成为不朽。他冲破传统,给后人留下了一份十分珍贵的思想财富。他的伦理学中的精华部分,值得我们很好研究①。

    ①参见周辅成主编:《西方著名伦理学家评传》,周兆平、余涌撰《亚里士多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42—47页;G.罗伊德:《亚里士多德思想的成长与结构》,(台湾)联经出版事业公司,第157—15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