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卖场规划设计(7)(2/2)
《商场经理岗位培训手册》作者:赵慧敏,杨春 2017-01-13 12:13
导向标志;主要通道地面应当标有紧急疏散方向的指示符号。导向标志、指示符号应保持合理连接。
(五)扶梯、步行梯、玻璃门(窗)等易发生危险的位置应设置警示标志。
第七条标志设置要求
(一)设置图形标志的,应符合GB/T100011-2000《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的规定;鼓励使用国际通用的图形标志。
(二)设置中英文标志的,应符合北京市地方标准《公共场所双语标识英文译法》(通则部分和商业服务业部分)中的译法规则和规范用语。中文标志应使用规范汉字。
(三)商超企业应定期对各类标志进行检查维护,做到清晰完整,并根据营业场所布局和商品结构的调整变化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新,以保证标志的准确性及有效性。
第八条总服务台(服务中心)
(一)商超企业应在一层营业场所正门或主要入口的醒目位置设置总服务台(服务中心)。鼓励按楼层或服务功能设置分服务台或专项服务区域。
(二)总服务台(服务中心)应根据本企业文化特色、经营特点、目标消费群体需要等因素,为顾客提供咨询、导购、投诉接待、包装、租借、寻人、代售代缴等便民服务,并在明显位置公示服务项目,同时为老、弱、病、残、孕、幼等特殊群体提供购物便利和必要的服务。有条件的可根据顾客需要,提供相关的附加服务、辅助服务和服务(导购)手册等。
(三)总服务台(服务中心)应具备足够的接待空间,配备与所提供服务内容相适应的服务接待人员,确保在营业时间内为顾客提供服务。服务接待人员应具备英语、手语的服务技能,实现语言交流无障碍。鼓励在不同楼层或特殊区域安排英语、手语服务接待人员。
(五)扶梯、步行梯、玻璃门(窗)等易发生危险的位置应设置警示标志。
第七条标志设置要求
(一)设置图形标志的,应符合GB/T100011-2000《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的规定;鼓励使用国际通用的图形标志。
(二)设置中英文标志的,应符合北京市地方标准《公共场所双语标识英文译法》(通则部分和商业服务业部分)中的译法规则和规范用语。中文标志应使用规范汉字。
(三)商超企业应定期对各类标志进行检查维护,做到清晰完整,并根据营业场所布局和商品结构的调整变化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新,以保证标志的准确性及有效性。
第八条总服务台(服务中心)
(一)商超企业应在一层营业场所正门或主要入口的醒目位置设置总服务台(服务中心)。鼓励按楼层或服务功能设置分服务台或专项服务区域。
(二)总服务台(服务中心)应根据本企业文化特色、经营特点、目标消费群体需要等因素,为顾客提供咨询、导购、投诉接待、包装、租借、寻人、代售代缴等便民服务,并在明显位置公示服务项目,同时为老、弱、病、残、孕、幼等特殊群体提供购物便利和必要的服务。有条件的可根据顾客需要,提供相关的附加服务、辅助服务和服务(导购)手册等。
(三)总服务台(服务中心)应具备足够的接待空间,配备与所提供服务内容相适应的服务接待人员,确保在营业时间内为顾客提供服务。服务接待人员应具备英语、手语的服务技能,实现语言交流无障碍。鼓励在不同楼层或特殊区域安排英语、手语服务接待人员。